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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某传销某外商转型企业化妆品案

发布时间:2023-02-15人气:4

伴随着直销这种经营模式进入中国,由于不法分子的恶意利用,传销,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色彩的词语“应运而生”。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由于配套法律制度的缺乏以及群众消费心理不完善等因素,以“拉人头”、“赚取入门费”为特征的、通过无限制发展下线达到迅速致富目的的传销活动迅速发展,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兰姿”化妆品传销案:李某20048月在山东博山、河北邯郸从事“代帝安娜”化妆品传销活动,后转至河南漯河、焦作、江苏邳州从事“兰姿”化妆品传销活动。其形式为发展下线至少2名,可从中提成每人525元,依次类推向下发展,可按级别分别提取提成。2006119日转移至山东枣庄薛城区继续从事“兰姿”化妆品的传销活动,形成110人以上的传销团伙,20068月晋升为代理员。至20061122日,薛城工商分局的执法人员在薛城区北城批发市场国税局宿舍将其依法查获。工商机关责令当事人李某停止传销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万元。

褚某传销某外商转型企业化妆品案:在2004年的专项行动中,滕州市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成功查获褚某传销某外商转型企业化妆品案,当事人以推销使用其化妆品可得到奖金和工资为名,向下发展美容顾问组成网络,以下线发展人员和销售化妆品的数量获得相应的报酬。经个案审批,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3465.63元及用于传销的物品,罚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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