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反传销网官网!
13396251665
19106354668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媒体报道
推荐产品
    暂无推荐内容...
联系我们

反传销网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
电话:19106354668

咨询热线19106354668

当前传销活动出现一些新特点和新动向

发布时间:2023-01-11人气:11

当前传销活动出现一些新特点和新动向,向高校特别是高职学生渗透现象突出,以招工、招聘、介绍工作为名义,诱骗学生参与传销活动呈抬头趋势。此外,传销组织谎称国家试点,甚至伪造政府公文,诱骗群众到西部从事传销活动情况日趋严重。同时,有的传销组织从发布信息、发展人员、计提报酬、资金结算到会员管理全部实现网络化。网络的特点,使得传销组织传播地域更广、违法活动更加隐蔽。

对此,笔者认为,要用好用足法律手段,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

 

首先,适用非法经营罪或其他《刑法》规定的罪名,严厉打击传销骨干人员。

 

一是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非法经营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按现在的追诉标准,非法经营罪适用于非法经营额达5万元以上的传销人员,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专门针对传销的组织、领导者而制定的特别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情节严重的传销行为适用非法经营罪,而对于其中组织、领导传销者,则适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二是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管行为在《刑法修正案》(七)施行以前或以后实施,对于参加者和积极参加者,其在主观故意上不明知是传销行为,只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行为又符合非法经营罪犯罪构成,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是在新的追诉标准没有出台前,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未明文废止的情况下,只要在实施传销过程中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其他罪名的,应根据规定罪名的追诉标准和《刑法》原则予以定罪,实施打击。比如,可以根据情况分别以传授犯罪方法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等定罪处罚。只有这样,才能既有效打击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又有效打击传销活动的骨干人员;既符合立法的本意和要求,又使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得到有机统一。


你觉得这篇文章怎么样?

0 0
标签:全部
网友评论

管理员

该内容暂无评论

山东省潍坊市网友

推荐资讯

    暂无推荐内容...
19106354668